序言
我研究這個議題並沒有什麼高貴的動機,只不過想在學術圈中找個存活的利基而已。因緣際遇,這 個議題剛好進入國內公共政策議程。我對政治、公共行政與法學領域的傳統治學模式不精,只好遊走於中間地帶,處理「行政法制」議題。我不敢稱處理「行政法」 議題,因為彼此對處理同一事物所用的語言、方式不太相同,有局部不可共量性。我對哲學問題的理解、連結、推展能力也很差,只能降而求其次於應用層次,這也 是我對公共行政的理解。
本書約略分為公益揭發∕揭弊保護的基本認識、外國公益揭發∕揭弊法制與發展介紹、我國檢舉保護法制現況認知與 立法建議三部分。首先對公益揭發∕揭弊立法的目的、國際上的發展情況、常見的鼓勵手段、如何定義公益揭發∕揭弊、揭弊者的困境、立法原則做一先導性介紹, 以為讀者認識這個議題及國外法制的基礎。其次,依序介紹美國、英國、加拿大、紐西蘭、澳洲五個國家的公益揭發∕揭弊立法發展背景、政策、法制內涵,及引用 一些調查數據或學者專家的評論,說明立法效用。第三、瞭解我國檢舉保護法制與發展現況,並對先前介紹之外國法制作一歸納回顧,然後從立法定位、模式、元 素、效益四個面向,發表一些我國立法的初淺看法,包括試擬公部門適用的法案,以促進公共討論。
紐西蘭公職部2010年廉正行為調查報 告中有一段話,它說:「國際上,對於組織能建立公共信任的方式存有共識,即信任必須靠贏取而得。如果一個機關無法把工作做好,信任很快就會花光。做好工作 意謂以專業、廉正的態度而為」。有效的揭弊措施是協助政府建立公共信任的工具之一,我期待此一政策、立法的實現,但不期待它的實際效果強度,就如同貪污治 罪條例存在一樣,公務員貪瀆仍不絕於途。
三百五十六里路每週來回又走了六年,這就是人生。能走到這裡,還是要感謝老天爺的眷顧,沒有 取回既有的恩賜,繼續找來貴人相助,特別感謝高雄大學法學院研究團隊同仁、英國David B. Lewis教授、澳洲A. J. Brown教授、International Whistleblowing Research Network 研究同好的協助,及家人的支持。希望這份成果,持續化作未來教學及學術研究的助力,更上層樓。書中疏漏之處,仍請讀者見諒及指正。
楊戊龍 謹識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於高雄大學法學院6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