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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二卷保險契約

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二卷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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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自余決定編撰一套依循條文分類之保險法專書,時光匆匆已數載,而今第二卷於焉完成,堪為樂事,本書延續第一卷的方式,以保險法現行條文的第二章「保險契約」為釋義。

  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契約」乃規定通則、基本條款、特約條款之規定,以條文體例觀之,本章規定應於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均有適用,然細查條文內容,卻有條文應僅適用於財產保險者,如保險法第49條;有條文與保險法其餘條文重複規定者,如保險法第50條,顯示我國保險立法上有欠嚴謹。

  余之所以決意編撰本書,並不僅為整理自身對保險法研究,更望廣集各家學說,使讀者透過本書,在單一保險爭議問題上能同時博覽不同學說看法,對如何解決爭議問題也有較清晰的認知。

  正如同第一卷所言,法律隨著時代變遷有所更易,學理論述亦非恆久不變,盼望本書能成為保險爭議問題的討論平台,各家學說頭角崢嶸、百花齊放,方能使我國保險法理論日新又新。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江朝國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任)
  國立政治大學保險研究所教授(兼任)

  學 歷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
  奧地利維也納大學研究
  教育部保險法學門公費留學生

  經 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所)主任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
  中華民國保險學會副理事長
  海峽兩岸保險學術研討會副理事長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監理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委員
  國家考試多屆典試委員

  著 作
  Das Interesse in Seeversicherungsrecht
  保險法基礎理論
  火災保險法論
  保險業之資金運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保險法規彙編
  保險法論文集
  保險法論文集
  保險法論文集
  及發表論文百餘篇
 

目錄

自序/
作者簡介


第四十三條/保險契約之要式性
 保險契約要式性爭議之探討/4
 保險單與暫保單之地位/17
 保險契約之成立/26
第四十四條/保險契約之簽訂
 保險契約用語之解釋/36
 保險契約要約承諾之認定/38
 契約撤銷權/44
 利害關係人之範圍/45
第四十五條/為他人訂立保險契約
 本條適用之險種/59
 與其他條文比較/76
第四十六條/由代理人訂立之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之訂立/81
 代理訂立保險契約/84
第四十七條/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
 行為主體/100
 利益所代表之意義/106
第四十八條/共保條款
 共同保險之定義/118
 共同保險之種類/118
 保險法第48條之構成要件、適用範圍與相關爭議/128
第四十九條/保險之契約方式與抗辯之援用
 保險契約的分類/141
 保險契約是否為有價證券/145
 保險契約之轉讓/149
第五十條/定值與不定值保險契約
 保險金額/159
 保險價額(值)/159
 不定值保險/161
 定值保險/164
第五十一條 保險契約因危險不存在之無效
 追溯保險/177
 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187
 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191
第五十二條/受益人之確定
 契約利益之歸屬/205
 本條適用之險種/206
 與保險法第18條之比較/222
 與保險法第45條之比較/224
第五十三條/保險人之代位權
 保險人之代位權/231
 保險代位之本質/238
 保險代位之要件/255
 保險代位與再保險之關係/259
第五十四條/強制規定之效力與保險契約之解釋
 絕對強制規定/272
 相對強制規定/280
 通知義務/280
 據實說明義務/287
 停效、復效/290
 保險契約之解釋原則/294
 不明確條款/296
 合理期待原則/299
第五十四條之一/保險契約之內容控制
 內容控制原則/311
 定型化契約條款/313
 消費性契約/317
 相對強制規定/325
 誠實信用原則/328
 因果關係限制條款/332
 損失發現期間條款/334
 報警義務條款/336
第五十五條/基本條款應記載事項
 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與保險契約效力之關係/344
 第55條各款之分析/348
 基本條款與特約條款之探討/357
第五十六條/變更或恢復效力之通知
 保險契約之變更/371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之原因/38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通知與保險人之承諾的性質/384
第五十七條/怠於通知之解約
 通知義務之性質/397
 保險契約通知義務違反之效果/398
 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之通知義務/401
第五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人/415
 通知之方式與期限/423
 保險人主動告知義務之探討/430
 保險事故發生後通報憲警之意義/433
 保險事故發生後特定資料的提供/437
第五十九條/危險增加之通知
 主觀危險增加/452
 客觀危險增加/452
 危險增加的通知時點/455
 危險增加通知的法律效果/460
第六十條/危險增加之效果
 第60條之行使主體/472
 要保人之權利/481
 保險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483
 保險人之危險已增加情形/487
第六十一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例外
 本條適用之主體為誰/496
 本條所列三款分析/498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不負通知義務之事項
 本條之要件/513
 通知義務和說明義務分析/515
 本條於實務之適用案例/528
第六十三條/怠於通知之賠償
 保險人之賠償請求權/545
 所謂未在期限內通知/547
 與第57條和第64條之關係/551
第六十四條/據實說明告知義務
 據實說明義務規範內容/562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效果/583
 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相關爭議問題/591
第六十五條/保險契約上權利之消滅時效
 本條性質係消滅時效/617
 保險法消滅時效起算點/618
 消滅時效不得合意延長/630
第六十六條/特約條款
 特約條款制度之繼受/640
 我國法之特約條款/643
 保險實務上之特約條款/650
第六十七條/特約條款之內容
 特約條款之內容/721
 特約條款與據實說明義務之關係/740
第六十八條/特約條款之效力
 特約條款之履行義務人/748
 違背特約條款之意涵/749
 違背特約條款之效力/753
第六十九條/特約條款效力之例外
 理論依據/773
 情事變更原則於特約條款之具體實踐/775
 索/引/792
 

自序

  懵懂當年赴西行,奧德兩國映身影。
  埋首書巢豈無趣,僅為奘公夢裡遇。
  當年揮劍已成拂,殘篇斷簡無人鼓。
  幻眾皆私本自然,唯藉保險共助短。
  離相佈施本來意,為他為己兩相宜。
  愛人如己應踐行,情與義理遠不聆。
  法制貫徹為正道,平衡施受兩邊贏。
  無漏善法不可得,有餘惡法不可取。
  善惡二法存乎心,心隨世情卻無檠。
  隨順萬緣無自性,慈悲恆存現真情。
  誠信原則名為諦,對價平衡乃是根。
  要保諸因非我度,填補損害方為果。
  濫用保險共所患,故應道德風險防。
  標的分明理暢順,皂白不分雜染遁。

  薄紙一張似無價,生命更甚最為要。
  我於三十攜卷歸,至今遠過半百時。
  回首學涯無盡課,妄得虛名有慚色。
  自知力孱氣餒心,老幹新枝爭華言。
  非為青史留名冊,只嘆昔言無人嘖。
  廣蒐各家犖犖言,理事參錯辨深淺。
  學子窮年獻心血,墨痕猶鏁方寸間。
  法門無邊誓願學,捨廣抱一亦不缺。
  任他虛雲千萬變,保險濟人何須勸。
  無始苦集煩惱障,天威難測莫自斷。
  消災除厄一善漚,薄捐可化萬人愁。
  貴賤貧富無分別,錙銖必有平等緣。
  我相人相眾生相,相相分明招福樣。
  說文解字豈我願,繚繚是非費閒卷。
  縱橫過去與未來,當下不敵過塵儕。
  倦馬那堪又天涯,迆迆迒跬為誰改。
  他日若有同道人,攜手駢創無憂園。
  共善究竟遙無期,滾滾諸賢盼共進。
  若有不吝指我失,萬言無盡三匝恩。

江朝國
2011年11月1日 台北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556993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商事法 
  • 規格:精裝 / 808頁 / 15 x 21 x 11.3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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