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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不法行為人」之侵權責任

侵害「不法行為人」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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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侵權責任之構成,以加害人行為具有「不法性」為必要。侵權責任之成立,通常著重於觀察「加害人」之行為,而較少關注「被害人」之面相。然而在加害人之行為該當於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後,被害人自身之行為,是否影響加害人侵權責任之成立?例如:參與不法之賭博行為,卻遭他人詐賭,此時被害人是否能主張遭詐欺之侵權責任損害賠償?平時以販毒為業之毒販,遭人過失撞傷,休養兩個月,此時被害人是否能主張平時販毒之所得作為「喪失勞動能力」之侵權責任損害賠償?本書即著眼於此,深入探討「被害人之不法情事」如何影響加害人之侵權責任。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張文愷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民法組)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律系法學組)
 

推薦序

  侵權責任法理論研究與審判實務,向來大多重視加害人行為的「不法性」問題,據以作為加害人應負責任之正當性基礎。相較之下,甚少改從被害人角度,思考自身亦有「不法」情事的被害人,是否值得保護,仍應賦予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

  有鑑於此,張文愷君所撰「侵害『不法行為人』之侵權責任」一文,全面深入探討「被害人不法情事」如何影響加害人侵權責任成立的相關問題。該文研究議題深具價值,問題意識明確,論證脈絡清晰,見解嚴謹富有創意,具有學術參考價值。值此出版之際,我樂意撰寫此序,推薦該文。

  該文首先探討「被害人不法情事」在侵權責任法的定位,論證「被害人不法情事」究竟應在侵權責任體系中何一要件下予以檢驗。該文發現,我國學說多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80條第4款」方式,認為在「為行使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主張自己不法情事」時,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該文並深入探討英美法上之Ex Turpi Causa原則,彼邦有主張類似我國學說見解者,亦有認為應從加害人對於共同涉及不法之被害人的「注意義務」或「注意程度」切入,在「過失」要件下加以檢驗者。

  然而,該文則以為,對於「被害人不法情事」此一因素,其實只要精確操作侵權責任各既有要件分析判斷,就能完整考量被害人不法情事對加害人侵權責任之影響,得出合理結論。該文舉出眾多例子,說明依侵權責任法固有要件,已能妥適處理相關問題,並論證既有國內外學說在適用上常有失明確,對被害人過苛,並不可採。該文並進一步指出,應集中於「權利或利益侵害」與「損害」要件下討論,僅有在被害人的不法行為導致被害人所主張之利益為「不法的利益」或「不法的損害」時,始可能影響加害人侵權責任之成立。

  準此,該文繼續探討何種情況下被害人所主張之利益為「不法利益」或所受之損害為「不法損害」,而影響其侵權損害賠償請求。該文以為,侵權責任法應係保護「正當的、值得保護的利益」!具體而言,侵權責任體系對於所有人類社會生活中所需求之資源,除了不法利益、不重要利益與反射利益予以排除外,其他利益均予以保障。而「不法利益」與「不法損害」之所以排除於侵權責任法保障之列,其主要機能應在於維持法律秩序的無矛盾性,使法律體系所反面排除之價值,不得藉由損害賠償反而「實現」之。

  整體而言,該文主要從過往較少被關注的「被害人」觀點,切入討論「被害人不法情事」對侵權責任成立之影響,並對我國之實務學說見解提出完整批評。此外,該文並詳細介紹我國文獻甚少提及之英美法Ex Turpi Causa原則,並將此原則得否引進適用於我國法,進行深入的比較法分析。該文並以眾多案例,顯示以侵權責任法固有之要件,已能完整考量被害人不法情事對加害人侵權責任之影響,同時將議題聚焦於「權利或利益侵害」與「損害」要件,並進一步指出侵權責任法所保障的正當利益,應以「反面排除」方式,除了不法利益、不重要利益與反射利益予以排除外,其他均予以保障。

  依個人所見,該文所建構的問題定位、思考流程與論證方式,應能對於相關案件在判斷某一利益是否為不法利益時,發揮指引之功能,使議題正確聚焦,避免不相干因素之混淆判斷。鑑於該文所提諸多論點,具有參考價值,足以提升我國民事責任法研究水準,具有學術貢獻。爰推薦如上。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忠五
2016年9月23日

序言

  「她(他)是壞人,法律為什麼要保護她(他)?」「殺人放火的人憑什麼講人權?」是長久以來,社會大眾對於我國法律幾個主要的質疑之一,從長久爭論的死刑存廢、交保爭議、受刑人處遇等議題,乃至日前引發廣大爭議的「勇夫護妻殺賊」、「警匪追逐擊斃通緝犯」中勇夫及警察均被判有罪,均常聽到類似之質疑。許多時候,法院違反社會大眾感情的判斷,常讓我國的法官、法律系成為輿論的眾矢之的。不食人間煙火,似乎是我國社會大眾對於法律工作者的第一印象。

  在「勇夫護妻殺賊」、「警匪追逐擊斃通緝犯」案件中,我們常聽到的其中一個聲音是「如果他不進去偷東西、不試圖抵抗,怎麼會被殺?」、「如果通緝犯乖乖就範,警察怎麼會在追逐過程中開槍擊斃他?」,並因此導出「違法的是小偷(或通緝犯),為何守法的人要被判有罪、還要賠償?」、「難道法律是保護壞人的嗎?」之質疑。對此質疑,從事法律學習的我們固然可以很輕易地說出「法律保護每個人的權利,罪犯亦然」、「壞人也是人」,並舉出世界上幾乎所有先進國家的立法例為例證。然而,除了此種價值觀赤裸裸的碰撞,從事法律學習的我們,是否能透過更為理性的思辨試圖與社會大眾溝通,並一步步拉近法律工作者與一般民眾的差距,恐怕才是消彌上述歧見的關鍵。

  觀諸我國民、刑法律,對於某一事件的法律評價,往往以「行為人」為中心加以觀察,也因此在「勇夫護妻殺賊」、「警匪追逐擊斃通緝犯」二案中,不論民事、刑事法律,均往往關注「勇夫有無故意過失?能否主張正當防衛?是否防衛過當?」、「警察開槍時機是否正確?於高速追逐間擊斃通緝犯有無過失?」,而較少就「被害人」之角度出發,討論「被害人為『壞人』」時之處理。也因此,上述引發法律工作者與一般民眾歧見之爭議,在法律上似乎較少被認真對待、討論過。

  著眼於此,本論文即試圖從一個相當「鄉民」的角度提出問題:「壞人」是否在民事法上受到法律保護?受到何種保護?與一般人有何不同?並聚焦於屬於「一般性義務」的侵權責任加以討論,希冀能以有異於傳統之視角切入,檢視侵權責任法上的相關議題。本論文是法律研究所碩士的畢業論文,其預設之讀者本非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本論文所呈現的討論是否能夠有效達成上述消彌歧見之目標,作者恐怕也不敢太過樂觀,然而作者相信,實質有效的理性溝通,是消除、緩解法律工作者與一般民眾現存巨大歧見的治本方式,作者也將持續努力、嘗試。

  感謝臺大法律學院將本論文選為傑出碩士論文,方使本論文有機會得以付梓。雖然在畢業後,作者未能繼續在學術界前進,但在畢業將近1年後能獲此獎,仍是對作者的莫大鼓勵,也讓作者在臺灣大學長達7年的學習生涯,留下一個美好的註記。最後,雖然作者於本書付梓時,選擇保留當初論文的謝辭,但仍不厭重複地在此再度感謝指導教授陳忠五老師的啟發與教導,若沒有老師一路以來的提攜與照顧,就不會有這本論文;感謝父母、弟弟、阿嬤與蓓恩一路以來的支持與陪伴,若沒有你們,就不會有現在這樣子的我。
 
張文愷
2016年10月
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謝辭

  大概每位研究生寫論文的過程中,總幻想著哪天論文完成後寫著謝辭的此刻;但從8月底寫完論文至今,望著「謝辭」二字,卻遲遲無法動筆,一方面總覺短短的篇幅無法道盡在臺大時光的喜與悲,無法一一提及那些幫助我走到此處的每一個人,但更重要的可能是,面對謝辭寫完之後就是真正的畢業、真正的離開待了7年的臺大,心有不捨。

  本論文的完成,比預期中的還花時間,也比想像中的辛苦。大概是3年前的此刻,國考放榜,很幸運地在大學畢業當年就結束了國考的生涯,看似是人人羨慕的事,但當時卻覺人生突失目標,有種不知何去何從的惘然。所幸在朋友同學的相伴下,慢慢地開始本論文的撰寫以及規劃人生的第一次長途旅行,才讓研究所生涯的中後段,成為以論文與旅行為中心的一段路。於是在撰寫本論文的這段期間裡,跟種甲、柔孜、文心一起到南美洲遊歷了40多天,看到夢寐以求的馬丘比丘、天空之鏡、火地島、莫雷諾冰川、里約基督像……雖然回國後重拾論文,是痛苦萬分的,但我始終感謝能有這趟旅行,三位旅伴的相扶,讓我能踏上了地球另一端的遙遠土地,完成這趟旅程。而今,在旅行結束的大半年後,本論文也終於要畫上句點了。

  本論文能夠完成,首要感謝指導老師陳忠五教授,想起3年多前剛考上研究所,當時還不認識老師的我憑著一股不知哪來的傻勁,當起老師的助理,3年多來,不論從學業上、工作上、待人處事上都深受老師的啟發。老師是個認真而安靜的長者,還記得與老師剛認識時,跟老師的對話常結束於雙方無語的微笑,但望之儼然,即之也溫,只要觀察老師的一言一行甚至在學術上的主張,都能輕易發現老師滿滿對於其他人的關懷與溫暖。從擔任老師的助理直至本論文的寫作,乃至於離開學校前與老師的談話,都承蒙老師一路以來的教導與照顧。若能說我在研究所的3年多來有些什麼小小成長,都要感謝老師的關懷與厚愛。

  同時,也非常感謝兩位口試委員:吳英傑、劉昭辰兩位老師。與吳老師的緣分始於碩二時憑著對新老師的好奇而選了吳老師的英國信託法課程,從此之後,每受吳老師的照顧,不論是幾度在老師典雅的研究室中接受老師的指導,或是聽老師分享他精彩的求學過程、謀職經歷,都令人神往,更深深感受到老師的熱忱,而口試時,老師細心的指正論文中的缺失,更見老師的嚴謹與對我的厚愛。而劉昭辰老師在百忙之中願意抽空擔任口試委員,更令我倍感榮幸。雖然我與劉老師在口試前,未曾有機會能夠有所接觸,但在我冒昧寫信請劉老師擔任口試委員時,劉老師不僅一口答應我的請求,還在很短的時間內看完我的論文,並在口試過程中提出許多實質而深刻的意見與問題,除讓我更認知自己的不足,更使這本論文能夠更臻完善。在此對兩位老師致上最高的謝意。

  再者,感謝一路以來所有曾經關心我、照顧我的學長姐、學弟妹及同窗好友,在臺大的7年多,不論是有幸能夠一同出遊、聚餐或共事,甚或只是幾次聊天、幾次對話,是因為有你們才能如此多采多姿,也讓這7年更令我難以忘卻。其中尤其感謝倍伸、奐忱、嘉文自大學以來的相伴與扶持,在紛擾多變的年歲中顯得格外彌足而珍貴;感謝種甲、李潔、祖晞、柔孜一路的照顧與砥礪,不論是一起出遊、一起參加理律盃、完成報告,甚至一同遊玩南美,都讓我獲得意想不到的成長與歡笑;感謝相處兩年的2401夥伴,那些電動與尾牙的時光,是苦悶論文生活中的最大安慰;感謝讓我安居一年的1809夥伴,在那與國考搏鬥的年歲,是我安心的歸宿;感謝昭妤、芸璞一路的傾聽與陪伴;感謝家群、軒雍常相忍受我的胡言亂語;感謝出席種子論壇、論文發表的所有朋友。

  最後,感謝家人。自小以來,家人對我念書的支持,不論是經濟上、精神上甚至生活上的各種配合,從未或減,也因此才讓我能一路當個無後顧之憂的學生。感謝父母家人長久以來義無反顧的支持,接受我的各種作息與安排,總是讓我能更有勇氣追逐自己的夢想,也因此才有本論文的小小所成。最後,感謝蓓恩,謝謝命運讓我們相遇,本論文從開始到完成,始終有妳相伴。感謝妳總是包容忍受我的種種,今後畢業之後,也要一起在人生的道路上努力。
 
張文愷
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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